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址及户籍地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座**梯**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途径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国货互通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福州市晋安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93mg/100ml血。
2019年12月13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互通路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记录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9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发德
检察官助理:陈心怡
2020年3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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