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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路**号。2020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国道324线饶平县钱东灰寨路段与X085线交界路口时,被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林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 朱琳森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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