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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32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平阳县**镇**村**路**号。2020年4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阳县交警大队处扣证6个月、记12分和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某某,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从平阳县万全镇粮油东路阿赞鱼头排挡前浙C******小型轿车停车点上车,当其驾驶车辆至万全镇章桥村104国道路口(距离约200米)时被其弟弟林某乙劝阻,后转由林某乙驾驶。车辆行驶至万全镇兴隆路和镇前街路口行政服务中心前时,与一辆浙C******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乙弃车逃走,而被告人林某甲在事故现场主动向民警交代自己曾驾驶过该车辆。经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行驶轨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赵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2020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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