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1〕7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浙CH1***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智广村人民电器集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林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车辆违法记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鹏
检察官助理:施梦子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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