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9********,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口市**花园**栋**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街**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酒店KTV跟朋友郑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林某甲喝了5瓶雪花牌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朋友周某某从**大酒店驾驶号牌为琼A3****号小轿车载着林某甲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吃烧烤,吃烧烤时林某甲没有喝酒。3时许,吃完烧烤后,林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独自从海甸二东路烧烤摊驾驶号牌为琼A3****小轿车离开,途径和平桥、长堤路,当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新埠桥时,与郑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林某甲弃车逃逸。而后在其父林某乙陪同下返回现场。经呼气时酒精测试结果为49mg/100ml。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伤致轻伤二级。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林某甲赔偿郑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现住海口市**花园**栋**房,联系电话:1370757****;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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