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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海南省三亚市**游艇俱乐部船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南省屯昌县城“吉安小区”同学家中饮酒,次日凌晨驾驶一辆粤AG****临时号牌白色奔驰小轿车沿琼乐高速路行驶,从屯昌县城往屯昌县南坤镇方向回家,因其醉酒状态意识模糊,在驾驶途中错过驶出路口,行驶至海榆中线与琼乐高速红毛互通驶出,途经红毛镇新冠疫情监测点未按要求接受检查,继续驶往琼中县新伟农场方向。当日,凌晨1时27分,被告人林某甲驾车至国道224线156KM+900M路段被民警拦截查获,凌晨2时,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6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凌晨4时15分,民警将被告人林某甲带到琼中县红毛镇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林某甲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73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 物证(照片):临时车牌号为粤AG****的小型汽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241号);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奇胜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居住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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