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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巷**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4时30分许,当事人林某甲醉酒驾驶一辆琼DG****号小型轿车,从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如意宾馆”方向往陵水县椰林镇北斗派出所方向行驶,途经海榆东线(国道223线)243KM+650M路段处,在最右侧车道内追尾碰撞到前方一辆同向行驶由当事人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上,造成当事人胡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一般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林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查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林某乙、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其超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号,联系电话1559594****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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