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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50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群众,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里**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栋****工厂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时28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桂K****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林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跃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5月22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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