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0时58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新村16号路段有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桂KQQ****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林某甲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0.8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关于事故警情的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萧某甲、萧某乙、谢某某、文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璐璐
附:
1. 被告人林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为186*******,保证人林某乙,联系电话为15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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