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租住德化县**镇实验小学旁。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至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隔时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儿子林某某从德化县龙浔镇经上涌镇往杨梅乡行驶,行驶至杨梅乡杨梅街道带被取保候审的林某某到杨梅派出所报道,后被德化县公安局杨梅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33mg/100ml。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其系隔时酒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邱巧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