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1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村道路段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向前来处理的民警投案。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52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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