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期**座**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时57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湖前兰庭小区出发,途经江厝路-二环路--福飞路,行驶至福飞北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54mg/100ml。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书证: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省内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取保候审保证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醇鉴字第18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7.视听资料:现场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28.5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元龙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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