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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老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个体经营土石方工程,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号,现住址烟台市福山区福海阳**室。2017年8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招远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招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8月,王某甲(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已判决)等十余人,以及同案人周某某、李某某纠集的人员持刀、棍棒殴打烟台市烟台市福山区**村村民,致十余人受伤;同年11月,王某甲为替同学李某民出气,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等人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迪娱乐公司聚众滋事,殴打他人,围攻处警民警,在福山区形成了恶劣的名声。自2007年至2013年间,王某甲先后纠集张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成立了烟台市福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山区顺风石材厂、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朝阳果蔬有限公司等公司,聚敛了一定财富。2014年2月间,王某甲发现福山草莓配货行业有重大商业利益,指使吕某某、于某甲(已判决)及被告人林某甲等人以聚众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搬当地商贩的草莓配货,谋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王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吕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5年,张某甲、刘某某、林某丙(均已判决)等人相继加入该组织,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并有明确分工,被告人林某甲负责工程建设;张某某负责石英砂开采、供应;吕某某、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负责樱桃草莓配货经营;刘某甲负责物业经营。组织成员明确禁止涉“黄赌毒”,且由公司出面协调因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组织成员,逐步发展成以王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某甲、同案犯吕某某为骨干成员,张某某、于某甲、周某某、刘某甲、张某甲为积极参加者,隋某某、林某乙、刘某某、林某丙、张某乙、梁某某、邵某甲、吕某某、刘某乙、韩某某、王某乙、于某某、逄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决)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和明确的奖惩措施。

以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成立公司介入工程建设、物业、石材、房地产开发、汽车租赁、樱桃草莓等行业谋取经济收入人民币3亿余元。对聚敛的巨额经济利益,由王某甲统一支配,部分用于发放工资、分配利润,给组织成员购买汽车,给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组织成员生活费等,以商养黑,插手基层政权选举,以支持该组织不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逃避法律制裁。

以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确立在福山区的强势地位,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群众,扰乱企业工作秩序,称霸一方,对烟台市福山区樱桃草莓配货等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强迫交易犯罪3起、插手基层政权选举1起。具体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1年4月,烟台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丰公司”)与烟台市景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新机械”)签订东方华府(又称“香逸中央项目”)C区场地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和基坑土石方及临时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林某甲负责具体施工。2011年6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手下施工人员在施工时与栾家疃村村民栾某甲发生冲突,致其受伤。同日下午,王某甲带林某甲到栾家疃村委处理该事时,林某甲与栾某甲之子栾某乙发生口角,林某甲将栾某乙右眼打致轻伤。2012年8月17日林某甲故意伤害案被诉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栾某乙主张林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王某甲要求沪丰公司支付该款,沪丰公司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自2017年4月初开始,林某丁(已判决)经王某甲同意,伙同被告人林某甲分别安排丁文涛丁某某、胡某甲(均已判决)长期看守香逸中央三期工地阻挠施工。期间,多次采取言语警告、拉电闸等滋扰手段阻挠、破坏施工,严重影响香逸中央三期工地的正常施工。2017年5月12日下午,香逸中央三期工地进行围墙作业施工时,林某戊(已判决)伙同胡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将工地上用作围挡的方钢拔掉,阻挠施工。同日19时许,施工方组织人员继续开工,胡某甲、林某乙电话告知林某丁,经王某甲同意,林某丁伙同时鹏程时某某(已判决)组织二十余人赶至香逸中央三期工地,与对方施工人员发生推搡、厮打,将工地安保人员林某打伤,强行将工地安保人员庄鑫庄某、刘丰波刘某丙带至福山区夹河边进行威胁,并对刘丰波刘某丙进行殴打。2017年6月中下旬,林某丁经请示王某甲,将林某戊的挖掘机堵在香逸中央三期工地门口阻止施工。沪丰公司被多次滋扰后,被迫于2017年7月13日将赔偿款人民币150万元打入林某甲个人账户,直至2017年8月18日,林某丁接王某甲通知后才将堵在工地门口的挖掘机移走。

2、2015年10月份,烟台敦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敦悦国际”)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郭肇斌失联,王某甲趁该公司管理混乱之际,安排被告人林某甲及刘某甲等人到福海阳光物业办公室内赶走敦悦国际的物业工作人员,强占物业。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林某甲及刘某甲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强行收取在湘商大厦租赁房屋的良子足疗店的租金共计332580元。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林某甲经告知刘某甲、隋某某随意占用湘商大厦闲置房间。

3、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黄连墅村村民赵植龙占用村里土地堆放石子,与黄连墅村委存在纠纷。2016年10月5日,王某甲安排王豪杰王某某等人拉赵植龙堆放在此处的石子时遭遇黄连墅村委人员阻拦,王某甲因此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赵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遂带领周某某、于某甲及张某甲、于某某等人前往黄连墅村寻找赵某某未果。2016年10月9日15时许,周某某为替王某甲出气,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于某甲、王某乙、衣杰衣某甲、王豪杰王某某(均已判决)到黄连墅村教训赵某某,由王豪杰王某某领路至村委,周某某带领被告人林某甲及于某甲、王某乙、衣杰衣某甲至村委办公楼二楼办公室找到赵某某后,周某某、王某乙、于某甲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林某甲持棍子对赵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衣杰衣某甲拿手机拍录赵某某被打视频,在该过程中,赵某某被逼迫自扇耳光,后因被黄连墅村治安主任赵宝珠发现,林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某某胸部、腰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鼻部、眼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二)强迫交易罪

1、2014年2月5日,王某甲为迫使王某甲退出草莓配货行业,安排吕某某、姜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孙某恩、张某乙、吕某某等人,至烟台市福山区**楼镇**村,采用聚众造势、滋扰、强行搬货等“软暴力”手段,强行获取王某某的草莓配货生意。虽经报警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等人仍不收敛,此后约一个月的时间,又陆续到上述地点及西埠庄村等草莓配货点,采用同样方式强行获取王某某的配货生意,至同年3月4日,王某某因配货生意被抢报警8次。

2、2015年3月份,王某甲安排吕某某等人强行获取梁某某的草莓配货,于某甲、吕某某通知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纠集人员,吕某某、于某甲、张某甲及被告人林某甲带领林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吕某某、邵某甲、刘某乙、韩某某、刘某某等人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刘家庄村等梁某甲的草莓配货点,多次采用聚众造势、滋扰、威胁、强行搬货等“软暴力”手段强行获取梁某甲的草莓配货生意,从中谋取配货利润,迫使梁某甲退出草莓配货市场。2015年3月4日至3月18日约半个月的时间,梁某甲方报警6次。

3、2016年2月份,王某甲为迫使徐某某退出草莓配货行业,安排吕某某等人强行获取徐某某的草莓配货,于某甲、吕某某通知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纠集人员,吕某某、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林某乙及被告人林某甲带领林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吕某某、邵某甲、刘某乙、韩某某等人,在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紫埠村、高疃镇邹格庄村烟台市福山区**楼镇**村**村,多次采取聚众造势、滋扰、强行搬货等“软暴力”手段,强行获取徐某某的草莓配货生意谋取配货利润。其中2月份徐某某方报警5次。

(三)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7月,烟台市福山区东周格庄村换届选举期间,该村村民靳某环等人欲竞选村委成员,找王某甲支持。选举前,王某甲带领组织成员被告人林某甲及吕某某、刘某某、张某甲、于某甲、林某乙等人驾驶数辆豪车到该村为靳某环等人参与选举造势,并采取请客吃饭、投保险、发红包、承诺发福利等方式拉选票,后靳某环于2017年7月28日在东周格庄村换届选举中成功当选为村委**村**村委主任,靳永浩、由子云二人成功当选为村委委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王某甲、梁某某、徐某某等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林某等林某丙的陈述;同案犯吕某某、于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二、其他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2005年8月17日,李某某(已判决)因在烟台市福山区老官庄村烟台市福山区**村承包石子厂一事,与村民发生纠纷。当日13时许,李某某纠集王某甲及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解决此事。随后,周某某纠集十余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等十余人,跟随李某某及其另外纠集的人持砍刀、棍棒到老官庄村**村,先是对村民刘某超、王某林、王某庆拳打脚踢,后在大批村民赶到时向村民扔掷石头,致十余名村民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丙、王昌奎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刘某超、王某林、邢某、王某强、刘某朋、王某庆、王某奎等人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王世勇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丙、王昌奎等王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某、林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伤害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二)寻衅滋事罪

2005年11月9日20时许,李某民在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唱歌时,因停车之事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李某民遂将此事电话告知王某甲,让其前来为自己出气。王某甲指使林某乙先后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靳晓峰靳某峰、陈凯陈凯等人到欢乐迪娱乐公司,被告人林某甲及王某甲、林某乙等人到达欢乐迪娱乐公司后,无故殴打该公司工作人员,并涌进公司大厅,殴打刘伟、陈某某等人造成混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接警后进行制止,传唤王某甲等人时,遭到数十人围攻,民警鸣枪示警,最终在武警的协助下控制住现场的混乱局势。经法医鉴定,杨金国杨某某、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林某乙、等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金国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民、林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伤害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七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刘艳霞

检察官助理:韩秀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7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被告人林某甲被扣押人民币1150万元、汽车两辆,现存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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