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揭阳市公安局**支队**股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揭阳市榕城区**栋**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被揭阳市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揭阳市公安局**支队**股(**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为驾校(培训班)受理学员信息录入的过程中,先后收受揭阳市****有限公司等13家驾校(培训班)开班“收处费”合计人民币234500元,以及先后收受揭阳市****有限公司等15家驾校(培训班)节日礼金合计人民币117900元。林某甲在被揭阳市监察局采取措施期间,主动退清上述所得赃款合计人民币352400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甲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同意协助其工作的车管所临时工涉案人员林某乙(另案处理)私自操作修改公安交管系统机动车驾驶员绑定的电话号码。2014年3月至5月期间,林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修改驾驶员手机号码共2789份,后果严重。林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鉴于林某甲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受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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