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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受贿、滥用职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4211961********,汉族,大学文化,原珠海市**局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香洲区********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珠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200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渔政总队**支队支队长、珠海市**局副局长、市**局副局长、市局副局长和调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73万元、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5.85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渔政总队**支队支队长、市**局副局长、市**局副局长、市**局副局长、调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某在贝类养殖的渔船管理、生产经营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承诺为高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发展有限公司在渔业捕捞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林某甲在香洲区**大酒楼收受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渔政总队**支队支队长、市**局副局长、市**局副局长、市**局副局长、调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香洲区**冰厂、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在承租香洲渔港丁型码头泊位、场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3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林某甲先后8次在珠海市**医院、香洲区**街**号、香洲区**城等地收受珠海市香洲区**冰厂、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3.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渔政总队**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会游艇有限公司申办游艇码头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在澳门收受珠海市**会游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8512万元。

4.2017年8月,在“天鸽”台风救灾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搁浅船舶清理等事项上为珠海**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8年9月至2019年春节前, 被告人林某甲先后4次在其位于香洲区**的住处、香洲区**饭店(**店)等地收受珠海**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

5.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高栏港经济区**岛海域附近非法开采海砂时逃避执法检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在被告人林某甲的同意下,林某甲儿子林某乙先后9次收受陈某甲以发工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汤某某在疏浚工程项目的工程管道通过金湾**围堤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林某甲在香洲区**海鲜餐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7年10月,陈某甲、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承揽了深圳市**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的高栏港经济区**新城起步区造地及填土工程C、D、E区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平沙新城CDE区项目)需要大量使用海砂。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陈某甲等人组织人员在**山岛附近海域、**对开海域以及**出海方向附近海域等地非法开采牛皮砂、中粗砂等,供给平沙新城CDE区项目吹填工程使用。在此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任珠海市**局副局长,负责分管广东省渔政总队**渔政支队工作,其在明知陈某甲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高栏港海域进行非法采砂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相反介绍**渔政支队的相关执法人员给陈某甲等人认识,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掌握的相关执法检查信息提供给陈某甲等人,使陈某甲人逃避执法检查、顺利非法开采海砂。

经统计,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陈某甲等人在高栏港经济区**山岛海域共非法开采牛皮砂共计951565立方米。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牛皮砂共计人民币2363.637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代其向检察机关退赃人民币75.85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某甲的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到案经过,部署强台风“天鸽”灾后复产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台风“天鸽”过后情侣路沿岸搁浅船舶等清理情况的后续汇报,珠海**渔业发展公司工商资料,珠海**养殖开发公司工商资料,广东**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珠海市**土石方工程公司工商资料,珠海市**房产开发公司工商资料,珠海市**会游艇公司工商资料,珠海市香洲**冰厂工商资料,珠海市**科技公司工商资料,港币汇率结算表,香洲港型码头商业点临时管理协议,香洲渔港工型码头泊位、场地租赁合同,林某甲医院住院记录,关于申办游艇码头的申请和复函,林某甲、杨某甲出入境记录,《关于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机构编制的通知》,《关于开展“靖海2018”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靖海2018-2”珠江口海域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珠海支队“靖海2018-3”珠江口海域海砂开采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广东省渔政总队专项巡航执法任务书,**渔政支队管理制度汇编,海域划界图,关于高栏港经济区**新城起步区造地及填土工程CDE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海市建设工程概算审批表、开工报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涉案牛皮砂资料的搜查扣押清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手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牛皮砂记方量和结算单,暂扣财物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乙、谢某某、成某某、黄某甲、高某某、苏某某、汤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林某丙、区某某、黄某乙、杨某乙、车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对该部分的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事实,对该部分的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9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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