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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23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寻乌县**乡**村的**小组、**小组、**小组、**村的**小组、**村的**小组、**小组、**镇**村的**小组共计263户村民。被害人因本案山林被烧。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林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携带一个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和一把镰刀来到寻乌县**乡**村**平时放牛的田里,想把那些长满刺妨碍放牛和碍手碍脚的杂树枝烧掉,便走到田里旁边的一条水沟附近,拿着带来的打火机点燃了水沟旁的杂树枝、杂草,因风势大,火势一会就控制不住,火势迅速散开来,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了寻乌县**乡**村的**小组、**小组、**小组、**村的**小组、**村的**小组、**小组、**镇**村的**小组共计263户村民的山场。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971.6亩,合198.106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151.3亩(合76.7533公顷),原为松、杉、阔中幼林;荒山1820.3亩(合121.3534公顷),该起森林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57089.8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2月29日主动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林权信息统计表、2.29森林火灾位置图、寻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证明、寻乌县林业局证明等;3. 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4. 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卢某某、凌某某、林某丁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林某丁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卫东

检察官助理:徐燕霞

                                       20201029

                                      (院印)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随案移送涉案一次性气体打火机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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