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水库旁自家橡胶园内干农活时,看到自家橡胶园内的橡胶树枯叶较多,便于当天中午11时许,将落叶堆积成多个树叶堆后,在未进行任何防护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携带的打火机将堆积好的橡胶树树叶点燃。由于突然起风,加上风势太大,将燃烧着的橡胶树树叶向周边吹散,引燃了旁边的枯叶。林某甲立即进行扑救,但由于燃烧点较多,加上个人身体原因,林某甲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共造成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邢某某等农户(包括林某甲在内)的农作物经济损失。
经文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现场过火面积41.3亩(2.75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41.3亩(2.75公顷,过火面积范围林分郁闭度全部在0.20以上,过火面积即为过火有林地面积)。
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林木共计价值人民币48696.94元。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自行来到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经琼海市阳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林某甲共计赔偿被害人邢某某、苏某某、何某甲、林某乙等人经济损失14239.58元并获得谅解。涉案打火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打火机一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天气气象调查函、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丙、苏某某、韩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森林防火管理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7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80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打火机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