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8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3日22时许,港口派出所民警为调查林某乙等人因何聚集人员到港口镇东海村委**陈某甲家门前一事,由港口镇大园村**叶某某带路,到位于港口镇东海村委大园村**号的被告人林某甲家中找其哥哥林某乙等人。民警表明警察身份和来意后,林某甲说林某乙不在家,民警廖某某提出进院子谈谈,说清楚找林某乙的理由,把话转达给林某乙,林某甲表示同意。但是当民警准备进屋时,林某甲以叶某某过年带警察到其家来为由对叶某某进行推搡和殴打,并伙同张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打伤民警廖某某和协警钟某某、陈某乙。经鉴定, 廖某某、钟某某、陈某乙、叶某某均属轻微伤。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