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镇**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柘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于同年3月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男式摩托车沿柘荣县双城镇柳城东路行驶至东区环岛。在现场设卡检查的民警魏某甲、陈某甲等人便示意林某甲停车接受检查,但林某甲拒绝配合执法并一路驾车强行冲卡,迎面撞倒前来阻拦的辅警林某乙,随后逃离现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在柘荣县东门路38-1号旁的杂物堆处藏匿时,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林某甲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林某乙任职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邓某甲、魏某甲、陈某甲、袁某甲、刘某甲、游某甲证言。
4.被害人林某乙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与辩解。
6.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8.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谢恩宁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视频光盘壹张。
3.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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