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街**号,住佛山市南海区**大道**综合楼**楼**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重报。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10月中旬的一天及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其暂住的南海区下柏工业区工业大道**综合楼**楼**号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30日18时许,林某乙、陈某某在前述房间内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抓获归案,当场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04克及吸毒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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