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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6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分别于201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18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201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先后四次在其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小区**号的暂住处容留林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1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林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发检);

5.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乙、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嘉

检察官助理:李心华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计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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