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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入住由其朋友黄某某代为登记的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487号“晋都戴斯酒店”。被告人林某甲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10时许、3月20日6时许、3月27日6时许,先后三次在“晋都戴斯酒店”的1903、1902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林某甲与吸毒人员林某乙于2018年4月1日17时许在上述“晋都戴斯酒店”1902房间内被民警当场抓获。二人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证明、扣押清单、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尿检报告;

5.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4月25日

_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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