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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张某某纠集覃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他人挡债追账,牟取了非法利益,树立了非法权威,扩大了非法影响,后该团伙为增强犯罪活动的能力,牟取更高的非法利益,在织金县双堰街道“中央馨城”15楼成立了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的“诚信理财工作室”,继续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覃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袁某某为重要成员,曹某某、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林某甲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织金县辖区内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林某甲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4年,被害人王某乙向张某某的姨妈罗某甲借款30万元,砍掉头息实际得款27万元,后王某乙及其母何啟芬陆续支付了部分高额利息。2016年,因王某乙无力偿还罗某甲的借款及高额利息,罗某甲指使张某某向王某乙逼债。2017年底,张某某为向王某乙逼债,遂组织杨某某、陈某甲、袁某某、曹某某、王某甲、林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织金县八步街道王某乙的母亲何啟芬开设的洗煤厂强行堵工阻工,扰乱该洗煤厂正常生产经营长达一个月左右。堵工期间,陈某乙强行从该洗煤厂拖走了大量的蜂窝煤。

2.2018年4月,被害人谢某乙通过陈某甲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200元,被砍掉头息后实际得款9400元,后谢某乙又通过袁某某向该工作室借了5000元的高利贷。2018年9月,谢某乙因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惧怕张某某等人滋扰、威胁,被迫辞职并离家出走,后张某某组织覃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袁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林某甲等人轮流到谢某乙家楼下蹲守,并采取贴报喷字、用喇叭喊、言语侮辱等手段对谢某乙的家人进行滋扰,时间长达一个月左右,严重影响了当地百姓的生活秩序。

另查明,谢某乙共计向张某某等人借了1.5万元的高利贷,偿还了3.2万元的高额利息。

3.2018年9月,被害人罗某乙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200元,后因罗某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杨某某、林某甲多次采取微信曝光、贴报喷字、用喇叭喊、上门蹲守等手段滋扰罗某乙。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8年4月11日,即谢某甲结婚当天,覃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谢某甲家吃酒,后得知杨某某的朋友熊伟与他人发生矛盾,杨某某遂邀约覃某某、陈某甲、袁某某、曹某某、康某某、林某甲等人带着木棒到织金县绮陌街道东伟服装厂准备与对方斗殴,其间有人报警,绮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双方人员遣散,双方才未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林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谢某乙等的陈述;4.同案犯张某某、覃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的供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作为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无视国家法纪,伙同他人多次在织金县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龙灿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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