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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丙开车到“**猪杂水”夜宵档处买啤酒。买完啤酒后,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丙因琐事与在“**猪杂水”夜宵档处吃夜宵的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林某丁等人发生争吵,林某丙拿起门口食品台上的一把菜刀,朝李某甲乱砍并追打到路边,林某甲用手箍对方一名男青年的颈部。后被告人林某甲就跑到林某丙身边,与林某丙一起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8月11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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