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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来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林道**村**村张某甲水家讨要拖欠的500元工钱。林某甲讨要未果而气愤,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张某甲的妻子林某乙、孙子张某乙、张某丙进行殴打,致使林某乙头部、左手拇指和右脚背等全身多处部位受伤,张某乙、张某丙头部受伤。经鉴定,林某乙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丙头面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乙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颞骨线样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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