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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孔令维,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磐安县安文街道双坑村新农村建设土石方工程要进行招投标,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乙准备参加投标,由村主任林某丙帮忙联系挂靠公司参与投标,最终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乙因故未参与投标,该工程由陈某甲、陈某乙中标。合同工期为 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陈某甲进场施工后,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五次采用用车堵施工道路、人站在正在施工的挖机或后八轮运输车前的方式阻拦该工地施工,造成工地多次停工,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

2018年11月份,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对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溪水库管理房道路提升工程项目施工时,被告人林某甲找到施工方希望能参与运土,因与施工方未谈好运土价格,施工方便让其他人来运土,被告人林某甲得知后就运土倒在该工程入口处阻拦该工程施工。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甲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到他人工地阻拦施工,造成工地多次停工,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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