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栋**。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9月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1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进入其居住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双湖新城2区门口时,辱骂保安舒某某、孙某某及一名身份不详业主,并恐吓、殴打该业主,后又到其住处该小区11栋104拿出一把尖刀辱骂、恐吓孙某某。经群众报案,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在其家中查获上述尖刀。经认定,该尖刀为管制刀具。
2、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中旬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其居住的上述小区多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多次酒后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并辱骂、恐吓物业和防疫工作人员。
3、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湖边村6号美食店辱骂、恐吓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关门躲避。当晚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又到上述美食店持刀吵闹,并将被害人蔡某某殴打致伤。
4、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在其居住的上述小区门岗处辱骂保安舒某某,并持电动车U型锁打伤保安廖某某的右手。
5、2020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到其居住的上述小区门岗处辱骂、追打保安郭某某,后又从家中取来一把剪刀继续辱骂、追打郭某某。同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在该小区9号楼楼下遇正在扫地的被害人欧某某,突然抢走扫把追打被害人欧某某。
6、2020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到其居住的上述小区门岗处辱骂、恐吓保安郑某某,后又持剪刀追逐郑某某,致使郑某某摔伤。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8月2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双湖新城2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尖刀、剪刀(均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涉案小区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小区疫情防控相关公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林某乙、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欧某某、舒某某、廖某某、黄某某、蔡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管制刀具确认书;
7.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随意殴打、追逐、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2册(附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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