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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被告人林某甲因结伙斗殴于2018年2月27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汫洲边防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7日2019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时多,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己判决)在饶平县汫洲镇金海岸KTV喝酒,后串至301包厢,因发生纠纷,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对被害人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麦某甲等人实施欧打,致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甲到饶平县汫洲边防派出所投案。

经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l、林某己头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右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林某庚头部、背部、右上臂及右大腿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3、林某辛头面部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林某壬双下肢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5、麦某甲右前臂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麦某乙、林某癸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壬、林某庚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贵锋

2020316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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