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3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陈某甲、翁某某、黄某某、韩某某(该四人均已判决)、林某乙等人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公馆”喝酒,随后相约到万州大道“**”店铺吃夜宵。被告人林某甲和陈某某、林某乙等人先到“**”店铺,接着黄某某、韩某某、翁某某等人陆续赶到。在该店铺门口,韩某某因琐事跟他人发生口角,翁某某见状便进入店铺内将情况告诉陈某甲等人。被告人林某甲与陈某甲、翁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等人冲出夜宵店,追打在门口处看热闹的被害人陈某乙,并将被害人肖某某、陈某丙的手机损毁。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肖某某、陈某丙的手机因遗失,未作价值鉴定。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林某乙、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陈某甲、翁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肖某某的陈述;
4.伤情鉴定意见;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俊
检察官助理:孟 聪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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