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陈川华,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4月30日至5月29日,2019年7月12日至8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20日至4月30日,2019年6月30日至7月12日,2019年9月8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2日02时许,被害人郑某甲因之前被林某甲欺负,到林某甲家楼下吵闹。随后,郑某甲的弟弟郑某乙、郑某丙赶到将郑某甲劝离林某甲家楼下。过了两分钟左右,林某甲开车回到家,立即纠集十几名男子手持棍棒等凶器,往郑某甲兄弟几人离开的方向追赶,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被追赶上来的林某甲一伙人殴打。此时,郑某丁骑电动车来到现场找郑某甲,也被林某甲一伙人殴打。经三亚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丁、郑某甲、郑某戊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12日晚上,康某甲因向被害人梁某某索要欠款,找到林某甲、林某戊等人先后来到**村**组内的**合作社农家乐找梁某某商谈还款事宜。在商谈的过程中,康某甲与其他几名男子动手殴打梁某某,随后赶到的林某甲也冲上去殴打梁某某。经三亚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18日8时许,为了索要工程项目,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与林某乙等七八名男子其中有几名男子手持木棍,来到三亚市海螺村三组名人豪苑工地内威胁阻止工人施工。名人豪苑的开发商“三亚林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海螺村三组名人豪苑工地与犯罪嫌疑人林某乙协商,并承诺这两天就干完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等人才离开该工地。
2018年11月12日,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书、监控视屏截图及指认、接受证据清单材料、借条、转账记录、法医检验活体伤情通知、情况说明、企业登记资料;2.证人证言:李某某、林某丙、高某某、范某某、林某丁、林某戊、陈某某、康某甲、康某乙、林某己、邢某某、谢某某、符某某、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郑某甲、郑某丁、郑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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