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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Z11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以75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给林某乙(另案处理),提供转账支付帮助。经查证,上述五个银行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达580万余元,其中罗某某、张某某等人被诈骗款项共计26135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主动将违法所得退回仙游县公安局。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9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580万余元,其中诈骗金额2613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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