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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从上线洗码人郦某某(已判刑)处取得百家乐赌博账号,并购得筹码提供给江某某、林某乙用于百家乐网络赌博,其提供的筹码共计35700元。

2、被告人林某甲与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于2015年3月2日、2015年9月14日经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决。(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由三门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由三门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9日由三门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林某甲履行了部分执行款,但在执行期间,使用其女儿林某丙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303697********)逃避法院执行,在支付宝、微信上绑定林某丙农业银行卡进行百家乐赌博和日常生活消费。该账户收支数额巨大,林某甲未先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将经济收入用于百家乐赌博,其行为应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与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刘某某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郦某某、江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执行报告,立案材料,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票据,还款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提供赌博网站筹码给他人赌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在涉嫌开设赌场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凌敏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8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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