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路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涉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股东级别账户“qqq111[qq]”参赌,后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该股东帐户先后为参赌人员林某乙、肖某某、陈某某开设会员帐户供其等人参赌投注至2019年4月。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在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接受参赌人员林某乙、肖某某“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311525元,接受参赌人员陈某某“六合彩”投注人民币74770元。截至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甲与参赌人员林某乙、肖某某结算赌资金额共人民币115053元,与参赌人员陈某某结算赌资金额人民币116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银行流水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 电子数据:相片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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