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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在福州市台江区光明桥商贸城6座楼下12号店面,被告人林某甲根据国家体彩的31选7的开奖情况,设置不同赔率销售私彩获利,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缔,当日查获赌资5545元人民币。

经核实,共有22名赌客通过微信或现金现金方式向被告人林某甲投注“私彩”,累计投注赌资金额人民币19555元。事后,被告人林某甲家属缴交了赌资人民币19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林某乙等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清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私彩赌博,参赌人员22人,赌资达人民币195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珺珺

助理检察员:方念念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601****。

2.随案移送案卷玖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张。

3.目前暂扣赃款25100元在公安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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