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管区*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亚某某”(在逃)在茂名市电白区**镇**行村内开设赌场,雇请林某乙、邓某甲(已科刑)为该赌场望风,聚集邻近村庄的赌徒进行“三公大吃小”赌博,林某甲负责管理赌场的日常营运,从中抽取赌资获利,每天开赌两场,上午开赌一场,下午开赌一场,每场参赌人员十几人至二十几人不等,林某甲每局从中抽取几十至一百元不等的佣金作为利润。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茂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茂南分局城北派出所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内黄某某家门口空地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林某乙、邓某甲及参赌人员邓某乙、林某丙、关某某、黄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春
检察官助理:崔海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卷,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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