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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2017年6月1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林某甲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楼开设无名游戏机房,并于上址摆放赌博机九台(“北斗神拳”七台,八连机“海啸来袭”、“万能战车II”各一台,共计二十三口,经认定,上述游艺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后林大肆招揽赌徒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林某乙林某丙繆某某(均另行处理)为游戏机房工作人员,由林某丙负责为客人上下分、收银,林某乙在二楼网吧负责望风,繆某某打扫卫生。201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缴获赌博机九台、赌资人民币5,5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至2019年7月27日,林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林某甲的到案经过。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本区**路**号**楼网吧、三楼游戏机房的老板,其系二楼网吧的收银和管理员,负责网吧管理及查看监控,保证三楼游戏机房安全,林某丙在游戏机房内给客人上下分,繆某某负责打扫卫生。

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甲**路**号三楼无名游戏机房的老板,其系游戏机房的工作人员,负责为客人上分退分,繆某某在游戏机房打扫卫生,林某乙是二楼网吧的管理人同时负责为三楼游戏机房望风

4.证人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甲**路**号三楼游戏机房的老板,林某丙在游戏机房内给客人上下分,林某乙管理二楼网吧,同时为三楼游戏机房望风,其负责打扫卫生。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网吧信息网络安全检查表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本区**路**号**楼网吧及三楼游戏机房的老板,其系二楼网吧的网管,林某乙是二楼网吧负责人林某丙平时管理三楼游戏机房,繆某某林某甲妻子,负责打扫卫生

6.证人赵某某方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系本区**路**号三楼无名游戏机房的老板,林某丙是该游戏机房工作人员负责上分退分,繆某某负责打扫卫生,2019年2月24日晚,其四人在上述游戏机房玩赌博机时被民警查获。

7.证人胡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4日晚,其四人在本区**路**号三楼无名游戏机房玩赌博机时被民警查获。

8.证人陆某某的证言、租赁协议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区**路**号系由其租借给他人的。

9.检查笔录、照片及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对本区**路**号三楼游戏机房进行检查的情况。

10.扣押决定书、清单、清点记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自林某丙处扣押涉赌游戏机九台、赌资人民币5,500元、手机一部;自林某乙繆某某处各扣押手机一部 。

11.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九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12.手机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证实林某乙对网吧的记账情况、相关转账、与被告人林某甲的聊天情况。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林某丙繆某某等12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劣迹情况。

15.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争辉

检察官助理  陆  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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