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镇人,身份证号码35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镇**村**路**号,现暂住于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租用曲靖市麒麟区**商业街**村**号一楼,聘用林某乙和罗某某作为工作人员,并以“重兵单挑”游戏机作为赌具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2020年7月30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获利共计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罗某某、林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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