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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林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9005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住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林某乙”,于2014年至2017年春间,在本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太平村吉祥饭店为据点,帮助侯某甲、侯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组织多人“推牌九”进行赌博,案发后,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抄件、电话查询记录、卷宗复印件;

2、证人侯某甲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林某甲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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