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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樟浦县******202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开始,同案人杨某甲、柯某甲(已判决)等人在位于饶平县樟溪镇一旧主场内开设赌场,放置多台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97明星”、“水浒传”等游戏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受雇在该赌场负责换积分、登记、支付司机的回扣费、收取赌资转交给同案人等。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突击,现场抓获同案人张某、沈某、姚某、林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查获“97明星”、“水浒传”等游戏机共32台、赌资人民币12275元及手机等物品。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漳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鑫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2019年11月19日至同月27日期间,本案开设赌场涉案账单(共9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82150元。

经饶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现场查获的32台游戏机均具备兑换积分功能,并以现金兑换积分作为奖品,属于赌博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林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张某甲、蔡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 洪桂生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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