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林某甲向一男子“陈某某”(身份未明)开设一个“时时彩”代理账户,并用该账户开设一额度为2000元的会员账户供自己投注赌博。2020年6月初,林某甲用该代理账户开通一额度为2000元的会员账户供其父亲林某乙的朋友杨某某参赌,同时通过林某乙的微信与杨某某进行赌资结算。至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林某甲共接受投注52.43万元,从中牟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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