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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491号 

被告人林某甲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15年6月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2月12日因违反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26号通告第二条之规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1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联丰堂村339号一楼前间开设“六名”形式的赌博场头,招揽林某乙、胡某某、薛某某庭、胡某某、杨某某康等人拼股做庄,招揽林某丙、杨某某力等多人参赌,赌博场头开设三十天左右,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14日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胡某某、薛某某庭、胡某某、杨某某康、林某丙、杨某某力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 杜佳颖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13296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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