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4年8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林某甲在温岭市城南镇黄湾村砖窑附近和黄湾岙里开设以“小庄”形式的赌场,聚集黄某某、邱某某、林某乙、江某某、张某某等人赌博,赌场开设共约八天,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到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邱某某、林某乙、江某某、张某某、严某某、林某丙、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敏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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