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在其位于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楼的家中通过手机微信非法向刘某某、詹某某等人收取“六合彩”码单共计人民币228077元。
2019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家中被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民警查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3月29日,漳平市公安局向被告人林某甲扣押用于收取“六合彩”华为nova2手机一部。2019年3月30日,漳平市公安局向被告人林某甲扣押赌资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乙、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供他人参赌,数额为人民币2280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明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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