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古田县**街道**楼**单元**室,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29日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其经营的农药店内,组织陈某甲、游某某、吴某某、康某某等数十人以打麻将、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000元。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无视疫情防控禁令仍聚众赌博,致多人因聚集交叉感染新冠肺炎,追踪排查密切接触者695人,造成489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06人被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社会影响恶劣。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林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吴某某、康某某、游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林某乙、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所组织数十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燕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0956****。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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