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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我院批准,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从林某乙(另案处理)处得知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能够牟利。2019年8月,林某甲认识黄某某得知其能联系赌博网站。10月,林某甲介绍黄某某同林某乙认识。2019年年底,林某甲和林某乙、吴某某同黄某某见面商谈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业务,林某乙、吴某某同黄某某谈妥后,由林某乙、吴某某等人搭建“乘风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20年1月22日,林某乙向林某甲账户汇款10万元作为其介绍黄某某的报酬。

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栋抓获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林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3)被告人林某甲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及照片;(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甲为赌博网站资金结算提供居间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外,林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平

检察官助理:涂峻澄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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