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l1月30日被某某。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9月5日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某、林某乙、郑某某(均已判决)、“二狗”(身份不明)等人合伙在汕头市潮阳区**镇**山脚一临设内开设一“牌九”赌场聚众赌博,后同案人林某丙、黄某彬(均已判决)陆续入股该赌场。该赌场由李某某和林某甲负责抽水,林某乙及林某丙、黄某彬等人则在现场参与赌博以增加人气,吸引他人前往赌博,同时该赌场还雇佣同案人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均已判决)在赌场轮流洗牌、赔食及打杂。该赌场以“牌九”为赌具,每天吸引20至30多人参赌,每盘下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赌场从每10000元赌资中抽水500元,至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该赌场共有200多人参与赌博。 2017年9月11日l5时某某,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该赌场,现场查扣赌具“牌九”一副、赌资l2245元。抓获同案人林某丙、黄某彬、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叶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庚、陈某甲。2019年l0月29日,公安机关将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受案登记表、证实材料、刑事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辛、林某壬、林某庚、张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林某乙、郑某某、林某丙、黄某彬、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结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礼明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项: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证据目录各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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