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林某甲在其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的家里,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将每期的投注情况通过手机微信上报给上家(另案处理)进行赔付结算,从中获利。2019年12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及参赌人员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陈某甲在上述地点等待六合彩开奖结果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自2019年7月18日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0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截图、手机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某、陈某甲、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接收六合彩投注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富高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在温,联系电话:189577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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