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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个体户,在深圳无住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塘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起,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林某乙、阙某甲、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阙某乙、阙某丙(均已判刑)等人成立赌博团伙,专门从事“重庆时时彩”外围赌博活动,其中潘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黄某某为该赌博团伙的第一层级人员,林某甲为第二层级人员,林某乙、林某丙为第三层级人员,林某丁、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为第四层级人员。该赌博团伙的运作方式为:林某乙、林某丙、阙某甲、阙某乙、阙某丙、林某丁等下线成员通过组建微信群吸引赌客参赌,赌资全部打入“SKY娱乐平台”,赌博过程中先由团伙成员或赌客设置号码,再以“重庆时时彩”开奖的真实数据为依据,采用对比号码的方式计算输赢,赌资通过用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进行结算,团伙成员可以根据级别从投注金额中按不同比例抽头渔利,而且上层级成员还可从发展的下级成员的投注金额中抽分水钱。

2018年4至7月,证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塘朗村加入该赌博团伙创建的“荣耀团队”微信群,先后投注十余万元进行重庆时时彩”外围赌博。经核实,林某甲自2018年6月开始加入该赌博团伙,主要按照黄某某的授意监督下线人员投注和下注资金去向,共非法获利约5万元。

2019年9月20日,林某甲到深圳市南山区塘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余某某、阙某甲、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阙某乙、阙某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并抽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

2.全部案卷材料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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