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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房,因涉嫌强制猥亵,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万某某”、“万某某”的一个朋友到广东省吴川市**镇**岸附近闲逛玩耍。其三人见到被害人郑某某与“七某某”在海边散步,便上前追逐、调戏被害人郑某和“七某某”。“七某某”见状跑开了,被害人郑某来不及开跑被被告人林某甲与“万某某”、“万某某”的一个朋友抓住。被告人林某甲与“万某某”、“万某某”的一个朋友将被害人郑某强行拉到**金海岸一草丛处,被告人林某甲与“万某某”的一个朋友分别抓住郑某的左右手并对伸手进入郑某的胸部进行抓摸,导致郑某胸部、手部多处受伤。“万某某”用手机在一旁拍摄。该猥亵过程视频在案发后被传至网络。该猥亵过程视频点击量达8416次,造成恶劣影响。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郑的伤情进行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背妇女意志,聚众猥亵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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