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房。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2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因家庭经济困难,萌生抢劫念头,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本区**路****厂南侧小巷内时,被告人林某甲发现被害人周某某持手机在跑步,遂尾随其后,从后面强行抱住周某某,掰开其双手,致使其手机掉落在地,后迅速抢走手机逃跑。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林某甲因担心被抓获将手机丢弃于路边。后该手机被群众拾得归还。同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10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为边缘智力,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4.证人许某某、林某乙、骆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星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确认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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